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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田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田景华,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王海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景华,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杰,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