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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秀花与被执行人祁世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花,祁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花,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祁世武,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秀花与被执行人祁世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秀花以与被执行人祁世武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