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解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解某,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771号原告:陈某某,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原告:解某,女,194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紫明街东华园。被告:陈某,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紫明街东华园。原告陈某某、解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解某于2017年5月11日因与二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才凌云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