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解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解某,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771号原告:陈某某,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原告:解某,女,194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紫明街东华园。被告:陈某,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紫明街东华园。原告陈某某、解某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解某于2017年5月11日因与二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才凌云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