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应兰、万共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兰,万共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应兰,女,45岁,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万共和,男,54岁,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刘应兰与被执行人万共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10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15.99元。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1581.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3、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