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国胜与张家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胜,张家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710号原告赵国胜,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1XX****XX。被告张家福,住湖北省保康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胜与被告张家福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国胜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