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占江王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江,王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709号原告:于占江被告:王海军原告于占江与被告王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占江与被告王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占江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海军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双方在原告家院内外互相向对方扔砖头,被告王海军将原告于占江的腿部砸伤,家玻璃砸碎。此案经甘南县公安局甘南镇第二派出所处理,给予被告王海军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于占江因腿部受伤,花费药费1000.00余元,财产损失3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000.00元。被告王海军辩称,砖头打到原告腿上属实。起因是原告在院内用砖头打被告,没砖头了,被告在院外往里扔砖头让原告打被告,然后碰到原告了。第二派出所已经对被告进行了处理,罚款500元,给原告拿500元赔偿款,这钱现在还在第二派出所,原告也没住院也没吃药,所以被告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占江向法庭提交了门诊医疗手册,被告王海军有异议,该证据经审查,该门诊医疗手册出具时间是2017年4月13日,不能证明原告于占江当时的腿部伤情,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占江系被告王海军岳父。2016年9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双方在原告家院内外互相向对方扔砖头,被告王海军将原告于占江的腿部致伤。此案经甘南县公安局甘南镇第二派出所处理,给予被告王海军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翁婿关系,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继而扔砖头互打,将原告腿部致伤,被告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在诉讼中,原告负有向法庭提交治疗费用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等任何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占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占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