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顿湘范、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顿湘范,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顿湘范,女,汉族,1949年9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城开发区外一路。法定代表人:韩红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顿湘范与被上诉人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区,故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为: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判令上诉人限期到长葛市房管局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此诉请系合同效力的认定,而非不动产权属的确认,故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本案长葛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485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武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