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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吾斯曼·买买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吾斯曼·买买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吾斯曼·买买提,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麦盖提县。翻译阿斯娅·阿木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吾斯曼·买买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吾斯曼·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吾斯曼·买买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吾斯曼·买买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吾斯曼·买买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吾斯曼·买买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吾斯曼·买买提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