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901号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林红,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地址嵊州市石璜镇。法定代表人范彭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账号现金四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嵊州市万旺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查封申请人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李冰名下位于临邑县瑞园路与纬三大街东北角比德弗国际花园×号楼×单元×室、×单元×号,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