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秋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秋香,夏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财保70号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6677546。被申请人:邱秋香,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夏毅鹏,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秋香、夏毅鹏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邱秋香、夏毅鹏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有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