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53号原告:罗某某,又名罗某某,女,生于1965年4月2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生于1954年6月25日,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签订的《责任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承包费1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渭南市前进路北段七组商城浴池转让给原告经营,转让费为14万元,且约定10年内不拆迁,5年内不拆锅炉。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两次交清了承包费。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与浴池的所有权人签订了《浴池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的承包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被告仅有承包权,但却将浴池转让给原告,其欺骗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