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清与黄川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清,黄川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女,生于1996年10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川东,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乾文(系被告之父),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上诉人刘清因与被上诉人黄川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被上诉人黄川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乾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清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川东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时,刘清与黄川东之子黄某不满两岁,尚属哺乳期,刘清也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故黄某应跟随刘清抚养;2.刘清具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能长期与黄某生活,且刘清之母也表示愿意帮助刘清抚养黄某,故刘清能更好地照顾黄某。黄川东辩称,1.刘清与黄川东之子黄某是2014年农历冬月十三日出生,到现在已满两周岁;2.刘清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其母又爱好赌博,黄某不宜跟随刘清生活;3.黄川东经济状况较好,黄某也一直跟随黄川东父母生活,保持现状比较适宜黄某的成长。刘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刘清与黄川东之子黄某随刘清居住生活;2.黄川东每月向刘清支付黄某抚育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川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清、黄川东于2013年经人介绍,2014年过年期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2、3月份就一同外出务工,2014年5月同居生活,同年7月按照农村方式举行了婚礼,2015年1月3日生育一子黄某,2015年4月双方一同外出务工。刘清、黄川东外出期间黄某一直跟随黄川东父母生活至今。2016年10月14日,刘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黄某跟随其生活,由黄川东每月支付黄某生活费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刘清、黄川东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应当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刘清要求法院判决刘清、黄川东的非婚生子黄某跟随刘清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黄某一直跟随黄川东父母生活,刘清也承认很少时间去看望他,且刘清、黄川东都没有证据证明其稳定的收入状况,按照目前有利于子女的权益来看,保持现状比较有利且黄某一直跟随黄川东父母生活,在习惯和生活方面能够得到更好的照料,黄某跟随黄川东方生活更为有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刘清的诉讼请求;二、刘清、黄川东的非婚生子黄某跟随黄川东生活,刘清每月支持黄某抚养费300元直到黄某年满18周岁为止。(此款于2016年12月开始于每月30日前支付)。本院二审期间,刘清提交了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开具的证明,欲证明其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黄川东质证认为,该证明未载明职务和收入情况,不能证明其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黄川东提交了江西泰硕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欲证明其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刘清质证认为,黄川东未提交相关纳税证明,对该份证明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本院均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清、黄川东之子黄某于2015年1月3日出生,至今已满二岁。鉴于其出生后一直跟随黄川东父母生活,刘清很少看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之规定,黄某现跟随黄川东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