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红英车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红英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666号原告: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邓长卿,经理。被告:王红英,女,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红英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崇州市福瑞电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忠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