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郝鹏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鹏亮,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鹏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郝鹏亮驾驶冀E×××××号机动货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吴疃路处左转弯时,与沿327省道由西向东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被害人冯某1(载国某)发生事故,造成冯某1、国某受伤,冯某1救治无效死亡。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鹏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国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鹏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鹏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郝鹏亮驾驶冀E×××××号自卸货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吴疃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冯某1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国某受伤。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郝鹏亮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1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郝鹏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郝鹏亮与被害人冯某1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郝鹏亮驾驶冀E×××××号自卸货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吴疃道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冯某1、国某受伤。冯某1在邢台市人民医院救治,因家属拒绝继续治疗,自动出院,2016年7月23日冯某1死亡。2、被告人郝鹏亮供述。证明:2016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我驾驶冀E×××××号机动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北吴疃路口左转弯时撞了一辆电动三轮车。3、被害人冯某1陈述。证明:其2016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在327省道北吴疃道口处与一辆农用货车发生事故,其当时骑的电动三轮车。4、被害人国某陈述。证明:2016年6月13日16时20分许,其丈夫冯某1骑电动三轮载其在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北吴疃道口处与一货车发生事故。5、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隆公交认字(2016)第5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郝鹏亮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1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7、隆尧县公安局隆公(尸检)鉴字(2016)0703号鉴定书:死者冯某1系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8、被告人郝鹏亮驾驶证:证号:,B2。9、行驶证:冀E×××××号,自卸低速货车。10、户籍证明:郝鹏亮,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11、交通事故调解书:郝鹏亮赔偿被害人冯某1亲属人民币270000元,放弃对郝鹏亮的法律追究和诉求。12、谅解书:被害人冯某1亲属已收到被告人郝鹏亮的赔偿款,对被告人郝鹏亮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鹏亮驾驶机动车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郝鹏亮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鹏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郝鹏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鹏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怀英审 判 员 张香玲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