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候同兴、刘玉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同兴,刘玉民,刘现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同兴,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玉民,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刘现考,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候同兴申请执行刘玉民、刘现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刘现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现考向侯同兴履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现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现考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