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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宝波与谢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波,谢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宝波,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谢昌荣,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许宝波依据中江县人民法院(2010)中江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昌荣给付货款9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昌荣的银行存款10367.85元。经询申请执行人许宝波,该案件本金9200元、利息3200余元,现申请执行人对于利息的不足部分,其自愿放弃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中江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 判 长 陈  小  明代理审判员 沈    材代理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钦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