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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4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九根、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根,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九根,男,1951年7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贸易广场七街106号,组织机构代码:07901774-4.法定代表人:袁圣财。被执行人:刘志奋,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九根与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宜春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金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4055.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