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禹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16号原告禹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