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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禹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16号原告禹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