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李大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74号原告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沙坪村25组,组织机构代码69659740-6。法定代表人乔恩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民,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江,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重庆劳尔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