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凤连、王从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连,王从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从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连与被执行人王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从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皇姑桥小区22号楼××室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