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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凤连、王从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连,王从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从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连与被执行人王从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从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皇姑桥小区22号楼××室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