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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丽与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丽,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丽,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在蓉。张国丽与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雅劳人仲案(2016)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丽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1802执3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营业部存款****元。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国丽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丽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共计****元,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已从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营业部存款扣划****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国丽。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丽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共计****元,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张国丽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国丽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丽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共计****元,被执行人雅安维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对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雅劳人仲案(2016)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