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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红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红伟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乡五爷庙村路段时,撞住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孟某所骑的两轮电动车。经抽血检测,张红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50㎎/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张红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红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车辆、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孟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红伟的刑期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