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某甲、裴某某等与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林庄村委袁庄村民组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裴某某,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林庄村委袁庄村民组,邢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57号原告邢某甲。原告裴某某。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林庄村委袁庄村民组。负责人邢某乙,职务组长。被告邢某乙。原告邢某甲、裴某某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林庄村委袁庄村民组、邢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邢某甲、裴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邢某甲、裴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