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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缘与胡佳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缘,胡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缘,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胡佳龙(曾用名胡含),男,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方缘诉胡佳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佳龙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胡佳龙未履行义务。诉讼中因被执行人胡佳龙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佳龙也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银行没有存款,申请执行人方缘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