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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立胜木门经营部与宣城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立胜木门经营部,宣城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立胜木门经营部,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张立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海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立胜木门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法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