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叶美连、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连,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30号原告:叶美连,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马学欣(系原告的丈夫),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为民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惠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连与被告湖州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美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美连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叶美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