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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2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卫民、徐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民,徐建成,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民,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君,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上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194468-3。法定代表人徐建成,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上江工业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6962820-0。法定代表人龚永平,系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卫民与被执行人徐建成、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丽遂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卫民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卫民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卫民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工业园区上江区块的厂房评估拍卖,但多次流拍,至今仍未成交,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李卫民申请(2016)浙1123执20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