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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戴彩蕊与杨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彩蕊,杨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戴彩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建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杨,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戴彩蕊与杨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建萍应支付申请人戴彩蕊案款16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89元,案件执行费241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萍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萍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建萍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