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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世华与李畅李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世华,李畅,李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陶世华,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李畅,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李德全,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陶世华与李畅、李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4)潼法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3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000元并承诺从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接受。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收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将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收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的,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的,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2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31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楚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