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瑞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旗,王瑞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367号自诉人白国旗,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温县。被告人王瑞留,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温县。自诉人白国旗以被告人王瑞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白���旗、被告人王瑞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白国旗控告,白国旗与王瑞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瑞留偿还白国旗款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瑞留未履行。白国旗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王瑞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王瑞留仍未按期履行,且拒绝申报财产。执行期间,王瑞留有劳动能力。本案审理期间,王瑞留将执行案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表、执行通知书、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留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侵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已将案件执行终结,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冰洁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