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57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8699558-9,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主要负责人:钱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5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17.0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昉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