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11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庐山路1028号。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国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寿 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