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存良诉被告李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92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李存良,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李学珍,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良诉被告李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存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学珍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存良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学珍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