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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学成与屈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成,屈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49号原告谢学成,男,生于1950年7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屈二臣,男,生于1955年6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谢学成诉被告屈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谢学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学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