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学成与屈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成,屈二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49号原告谢学成,男,生于1950年7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屈二臣,男,生于1955年6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谢学成诉被告屈二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谢学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学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