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彦军与武敏、苗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彦军,武敏,苗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300号原告:武彦军,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武敏,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苗俊芳,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原告武彦军与被告武敏、苗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彦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武彦军负担。审判员 贾高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