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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彦军与武敏、苗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彦军,武敏,苗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300号原告:武彦军,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武敏,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苗俊芳,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原告武彦军与被告武敏、苗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彦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武彦军负担。审判员  贾高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