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爱国、宁津县保店镇后乔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国,宁津县保店镇后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宁津县保店镇后乔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宁津县保店镇后乔村。负责人李德如,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