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艳与陈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陈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481号原告:孙艳,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陈代权,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孙艳与被告陈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艳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艳以与陈代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孙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璐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