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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艳与陈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陈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481号原告:孙艳,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陈代权,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孙艳与被告陈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艳于2017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艳以与陈代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孙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璐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