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晖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96号申请人:赵晖,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赵晖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被拖欠的船员工资6186元,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船员工资单、本院(2017)浙7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晖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晖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赵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