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平军、李林昌、李请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79号袁平军、李林昌、李请:你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930元,申请执行费38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