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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2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执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罗声源,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申定新,董事长。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2016)川0302执27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房屋。现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仕超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302执278号之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302执27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附:(2016)川0302执278号之四执行裁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302执278号之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凤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302执27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天马牲畜屠宰贸易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4)字第07240022X,072400218号房屋的查封。附:(2016)川0302执278号之四执行裁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