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仑山南路699号。被执行人: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9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