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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爱芹、蔡金花与王建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芹,蔡金花,王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42号原告郑爱芹,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蔡金花,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政辉,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建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爱芹、蔡金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福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