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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玉东与路兵、印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东,路兵,印春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867号原告郭玉东,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路兵,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印春青,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郭玉东与被告路兵、印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威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