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与冯仙飞、李光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冯仙飞,李光彩,唐智攀,王儒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字第3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76577336L。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54号。法定代表人曾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尤全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风险部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仙飞,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23日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居住于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漆艳涛,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3日居民,住永善县。系被告冯仙飞丈夫。被告李光彩,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3日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唐智攀,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2日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王儒吕,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诉被告冯仙飞、李光彩、唐智攀、王儒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于2017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7.00元,减半收取82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支行负担。审判长 胡 兵审判员 汪万平审判员 徐礼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