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强建珺、安常海、孙会军、芦长云、安永伟、王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强建珺,安常海,孙会军,芦长云,安永伟,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405号。法定代表人:邓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丽娜,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高速公路以西8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强建珺,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灵沙乡何家村一队。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强建珺,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安常海,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孙会军,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祥,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芦长云,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安永伟,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申请执行平罗县长昕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强建珺、安常海、孙会军、芦长云、安永伟、王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军向申请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履行了586000元,剩余未履行部分499986元由申请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强建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丽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