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学锋、牛艳霞、王荣、贺红霞、吕振峰、牛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黄学锋,牛艳霞,王荣,贺红霞,吕振峰,牛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319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系该公司的职工。被告黄学锋,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牛艳霞,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王荣,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贺红霞,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吕振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牛英英,女,1976年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学锋、牛艳霞、王荣、贺红霞、吕振峰、牛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学锋、牛艳霞立即向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3660.93元、利息130130.97元(截止2017年4月26日,包括罚息和复利)及从2017年4月27日开始至还清欠款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王荣、贺红霞、吕振峰、牛英英对被告黄学锋、牛艳霞欠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互负连带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黄学锋、牛艳霞、王荣、贺红霞、吕振峰、牛英英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费204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青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