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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017)民事裁定驳回325(苏正民).doc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民,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325号原告:苏正民,男,1971年出生,汉族,木工,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布尔津县美丽峰南路禾木办公楼(金津写字楼6楼)。法定代表人:栾晓波,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正民与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正民与被告新疆禾木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发生的争议应当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正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7.72元,减半收取1518.86元(原告苏正民已交纳),于本案生效后向原告苏正民退回。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