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玲莉与十堰强玻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莉,十堰强玻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87号原告:李玲莉,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强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区1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玲莉诉被告十堰强玻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玲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玲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玲莉负担。审判员 蔡光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含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