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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阿大、金瑞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大,金瑞鸿,金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638号申请执行人李阿大,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金瑞鸿,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金周杰,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李阿大诉被告金瑞鸿、金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金瑞鸿归还原告李阿大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被告金周杰对上述借款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瑞鸿、金周杰下落不明,查找无着,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