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明君与董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君,董国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317号原告:何明君,女,生于1963年4月2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武,男,生于1935年3月15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系原告何明君父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柏,男,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董国胜,男,生于1970年8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何明君与被告董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明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何明君负担。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燕 关注公众号“”